湘乡市综合运用干部监督信息成果
从严管理干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构建各方联动、资源整合、集中信息、综合运用的大监督工作格局,贯彻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4〕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贯彻好干部标准强化正确用人导向的决定》(湘发〔2014〕16号)《湖南省综合运用干部监督信息成果从严管理干部暂行办法》(湘办发〔2015〕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综合运用干部监督信息成果,主要是通过收集整合有关单位掌握的对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反映、查处情况等足以影响和可能影响干部使用的重要监督信息,综合运用于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条 综合运用干部监督信息成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聚焦问题,客观真实、准确有效,从严把握、严格要求的总体原则,推动形成早发现、早预防、早纠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干部监督信息成果的收集整理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委组织部提交干部监督信息成果,不得拖延、遗漏或者隐瞒。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干部监督信息成果的分析甄别、综合研判、共享共用工作,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密工作责任,严格管理干部监督信息成果。
第二章 干部监督信息成果提交汇集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向市委组织部提交的足以影响和可能影响干部使用的监督信息成果,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结论性问题类信息。主要包括对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侦)查、作出处罚处理的各类规范性文书,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单位受到“一票否决”“黄牌警告”等已经作出结论的有关问题的信息。
(二)正在查核问题类信息。主要包括干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正在调查核实但尚未形成结论性意见的有关问题的信息。
(三)有可查性待查核问题类信息。主要包括干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清楚、具有可查性但目前尚未调查核实的有关问题的信息。
(四)干部其他有关问题的信息。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提交的足以影响和可能影响干部使用的监督信息成果的重点内容:
(一)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
1.对干部进行立案调查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文书,以及干部问责决定书和诫勉文书;
2.对发现、反映和查处的干部违规违纪和违法犯罪等有关情况的问题,经调查属实或者部分属实但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情况;
3.查处干部违规违纪的重大案件分析报告。
(二)市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干部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文书;
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和掌握的干部涉嫌违规违纪的有关情况;
3.提交涉及干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干部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
(三)市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查处干部违法犯罪的相关法律书和目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和掌握的干部涉嫌违规违纪的有关情况。
(四)市委政法委员会
1.因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和在综治工作年度考评中受到“一票否决”“黄牌警告”的单位以及对涉及到的干部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
2.发现的掌握的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其他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
(五)市直机关工委
1.对干部进行立案调查和党纪处分的决定文书,以及干部问责决定书和诫勉文书;
2.发现和掌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问题以及查处情况。
(六)市编办
1.对干部违反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和工作纪律问题的查处情况;
2.发现和掌握干部涉嫌违反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和工作纪律的有关情况。
(七)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发现和掌握干部涉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作风建设规定、党的政治纪律、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等方面的问题线索的有关情况;
2.发现和掌握干部不胜任现职的有关情况;
3.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巡视(巡察)机构反馈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有关情况。
(八)市信访局
1.来信来访中反映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有关情况;
2.来信来访中涉及干部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情况以及《重要信访呈阅》(检举控告类)专报。
(九)市教育局
1.发现和掌握直属学校(单位)干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以及查处情况;
2.发现和掌握直属学校(单位)干部不胜任现职的有关情况。
(十)市公安局
1.各级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行政案件办理和刑事案件侦查中发现和掌握的干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以及各类法律文书和目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因禁毒、禁黄等工作不力被挂牌整治或者被列为禁毒重点整治单位的相关文件,以及对涉及到的干部有关处理的规范性文书;
3.各级公安机关发现和掌握的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提供非法庇护和帮助等问题线索以及有关处理的规范性文书。
(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发现和掌握干部涉嫌违反干部人事政策法规和工作纪律的有关情况;
2.对干部违反干部人事政策法规和工作纪律问题的查处情况。
(十二)市环境保护局
1.对发生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进行问责的地方和单位以及涉及到的干部的结论性信息;
2.对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考核考评的地方和单位以及涉及到的干部的有关责任问题。
(十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的单位以及对涉及到的干部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
2.干部因计划生育工作被市政府约谈的情况;
3.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查处情况。
(十四)市审计局
1.发现和掌握干部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问题及责任认定情况;
2.经济责任审计后对干部的约谈、问责和移送处理等有关规范性文书;
3.发现和掌握的干部违反财经法纪或者涉嫌经济犯罪等有关问题及线索。
(十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因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一票否决”“黄牌警告”的单位以及对涉及到的干部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
2.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责任追究的干部的责任认定情况;
3.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影响被市政府约谈、问责处理以及对涉及到的干部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
(十六)各有关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干部监督信息成果。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对收集和掌握的有关干部监督信息成果,经梳理汇总后填写《湘乡市干部监督信息成果提交单》(见附件),并于每个月末向市委组织部集中提交一次。重要干部监督信息成果应当随时提交。不宜书面提交的,可以个别单独沟通,特别重要的情况由相关领导直接沟通。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应当及时登记汇总有关单位提交的干部监督信息成果以及本部门内设机构掌握的干部监督信息。
第三章 干部监督信息成果分析研判和分类整理
第十条 对有关单位提交的干部监督信息成果,市委组织部从来源渠道、工作流程等方面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加以甄别,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有关单位提交的干部监督信息成果,市委组织部按涉及到的以下3类干部对象分别进行综合整理,逐人建立干部监督档案,对干部监督信息成果实行集中管理。
(一)全市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干部类;
(二)全市副科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类;
(三)全市科级以下干部类。
第十二条 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涉及干部的正在查核问题类信息,市委组织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掌握最新进展情况;对涉及干部的有可查性待查核问题类信息,认为需要核实清楚的,由市委组织部或者市委组织部委托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根据工作需要,涉及干部的有关监督信息成果可以以适当方式向本人核实。
第十三条 建立操作简便、有效管用的干部监督信息库,对干部监督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一)对归入干部监督档案的有关信息成果,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的类别、姓名、单位以及职务等,逐人逐条对应录入干部监督信息库。
(二)对涉及干部的有可查性但目前尚未调查核实、正在调查核实尚未完结、经查属实已有结论等有关问题的监督信息成果,在录入信息库时摘要说明。
(三)加强干部监督信息库内容的日常维护更新,实现动态管理。各有关单位提交的干部监督信息成果每月汇总录入一次,重要信息随时录入。根据干部职务变动和相关问题核查处理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干部监督信息库内容;有关监督信息成果在干部退休、辞去公职后或者经查失实的,移出干部监督信息库,另存备查。
第四章 干部监督信息成果综合运用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将收集整理的干部监督信息成果综合运用于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加强与有关单位信息共享,适时摘编重要监督信息专报市委主要领导参阅。
第十五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效运用干部监督信息成果,加强干部任前、任中管理监督。
(一)在市管干部选拔任用动议环节,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对干部监督信息库中涉及有关干部的监督信息成果进行重点梳理和分析研判,根据监督信息所涉及的对象和情形、性质等,适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
(二)进一步完善市管干部任职前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操作方式。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组在向市纪委有关内设机构发出听取意见函之前,将市管干部意向人选名单提供给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征询意见。
(三)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根据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组提供的名单,对干部监督信息库中的有关信息进行搜索查询,及时将反映意向人选的相关信息反馈给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组,并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的影响程度等,提出不影响任用、暂缓任用、不予任用的意见建议。
1.对反映意向人选的有关问题经调查核实形成结论性意见的,将反映的问题和处理结论一并反馈给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组。
2.对反映意向人选的有关问题正在调查核实但尚未完结的,将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已经掌握的情况提供给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组,由干部考察组继续调查核实。
3.对反映意向人选的有关问题尚未调查核实的,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将反映的问题和情况提供给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组,由干部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进行重点查核。查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
(四)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根据掌握的情况,针对反映市管干部拟任人选的有关问题以及处理结果,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有效运用干部监督信息成果,落实抓早抓小抓苗头、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对反映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情节经微尚不构成违纪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采取提醒、约谈、函询等措施,进行警示教育,督促整改,有关情况录入干部监督档案和干部监督信息库,作为综合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单位提交的干部监督信息成果具体内容,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及时商转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
(一)对线索清楚、具有可查性或者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等有关问题的信息,及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处理。
(二)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市委组织部转交的干部监督信息成果,应当采取派人核查、专项审计、立案调(侦)查等手段,及时开展调查核实。
(三)对转交的干部监督信息成果的处理结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反馈给市委组织部。
第五章 工作责任和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干部监督信息成果提交汇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分管负责人牵头做好相关工作,督促本单位有关工作机构及时收集、整理、提交干部监督信息成果,对本单位提交的干部监督信息成果进行把关,确保准确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承办收集、整理、提交干部监督信息成果的事项,并授予承办机构协调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提交干部监督信息成果的职责,为承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内部承办机构应当加强与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的沟通,及时做好干部监督信息成果的收集、整理、提交工作。各相关内设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将干部监督信息成果提供给承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内部承办机构应当明确一名政治强、业务精、工作实、作风好的同志作为干部监督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提交干部监督信息成果工作。市委组织部定期通报各有关单位提交干部监督信息成果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干部监督信息成果,对不及时提交干部监督信息成果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约谈处理;对遗漏、隐瞒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在干部“带病提拔”问题责任倒查中,发现与相关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干部监督信息成果有关联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应当建立安全、保密的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妥善保存、严格管理干部监督信息成果。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每月按3类干部对象分类整理,每月月底集中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一次足以影响和可能影响干部使用的监督信息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湘乡市干部监督信息成果提交单(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