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意识,促进全市河库管理和保护工作落实有力,日前,我市出台了《湘乡市河长制工作问责办法》,这也是湖南省首个县级河长制工作专项问责办法,从制度上明确 “问谁责、谁来问、怎么问”等问题,把全市的河长工作责任升级到最高级别。
《湘乡市河长制工作问责办法》是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河长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而制定。
根据问责办法,如果河长制各成员单位及22个乡镇办在河长制工作中存在以下四大类14种失职失责情形时,由市河长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相关问责处理。
失职失责四大类14种情形: 对河长制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执行不力,存在庸、懒、散等行为; 因不作为造成河库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 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不力,运作机制效率低下,作用难以发挥的; 河长制工作中发现问题后不积极主动协调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经督办或通报后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在水资源保护、河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后不积极主动协调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经督办或通报后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由于主观原因,不能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违法行为的; 在河库保护管理规划、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河(库)源头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水体污染防治、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河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行政监管与执法、河库保护管理制度及执行相关法规等工作中,没能有效履行职责造成河库环境受到危害,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河长制工作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情节,分别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处罚。
据了解,该问责办法覆盖全市范围内的129条大小河流,176座水库,涉及46个河长制成员单位的200多名党员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