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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乡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委管理干部退休工作的规定

来源:湘乡组织工作网 2017-08-29 16:02:52

各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营造风清气正环境,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认真做好干部退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委管理干部退休工作作进一步规定:

一、退休通知。市委组织部在干部到龄前一个月下达干部退休书面通知,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本人,做好退休前的谈话工作,并在到龄当月到市人社局办理好退休手续。

二、退休谈话。曾任正科级单位党政正职的干部退休时,由主管的市级领导负责谈话;其他科级干部退休时,市委委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

三、手续办理。所在单位必须在干部到龄退休当月按要求办理好退休干部的在职工资停发、退休养老金的发放和销编手续,从下月起计发退休养老金,按政策享受退休干部待遇。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先依规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对拒不参与谈话、不配合办理手续的,视情况依纪依规处理。

四、信息提交。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0月底前把下两年度即将到龄退休的市委管理干部摸底情况表报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由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核定信息后,将到龄退休干部的相关信息抄送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五、责任追究。市委管理干部的退休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督办;强化分管市级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相关单位办理不力的,出现不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

其他干部职工退休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市人社局负责督办。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湘乡市委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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