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政工(人事)科,各市属大中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加强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因私出国(境)的备案和审批程序,根据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湘组〔 2012〕 15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湘组〔 2005〕 91号)、《关于做好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湘组电〔 2015〕 8号)和湘潭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潭市组通〔 2015〕 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和信息报备要求。 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市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科级实职干部,县市区党委、园区党工委管理的科级实职干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自愿列为登记备案人员的“裸官”配偶、子女。
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根据属地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备, 省、市管干部信息由各地各单位汇总上报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提交公安机关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 科级领导干部信息由各地各单位收集汇总后提交市县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信息报备。国税、地税、国安等在地方的垂直管理单位,报备信息须经上级单位核准后向所在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其本人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应向原登记备案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填报《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变更通知书》以便及时更新信息,并送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严格规范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和每次因私事出国(境),都需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1. 省委管理干部出国(境)审批程序。 省委管理的在职厅级领导干部,由个人提供因私事出国(境)的申请报告,报经省级分管联系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填写《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附件 1)由所在单位党组(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后,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申请报告、出国(境)邀请函或旅行社证明,交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省委管理的离(退)休厅级干部,由个人提供因私事出国(境)的申请报告,填写《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党组(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后,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出国(境)邀请函或旅行社证明,交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2. 市委管理干部出国(境)审批程序。 市委管理的市直单位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填写《湘潭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附件 2),由所在单位党组(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报市级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交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市委管理的县市区(园区)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填写《湘潭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附件 2),由县市区(园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并报市级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交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市委管理的离(退)休处级干部,填写《湘潭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附件 2),由所在单位党组(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交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3. 科级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程序。 市直单位在职的科级实职干部,填写《湘潭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附件 3),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先由所在单位分管政工人事的负责人签字审批,再由单位党组(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
县市区(园区)在职的科级实职干部,填写《湘潭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附件 4),由所在单位党组(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报分管县处级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交县市区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手续审批后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入境手续。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有关党组织对申请人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意见,公安出入境部门将不予受理和办理。
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要求提供一式三份,审批单位、申请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审批单位要建立因私出国(境)管理台账,对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的人员基本信息、出国(境 ) 事由、时间、目的地等内容要做到及时登记造册。
三、严格实行证照的集中保管。 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必须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登记造册和集中保管,不得由本人自行保管。因私事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须在归国(境)后 10天内将所持因私事出国(境)证照交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领取出国(境)证照后没有出国(境)的,须在领取证照后 10天内将所持因私事出国(境)证照交回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如登记备案人员将所持证件丢失,必须由各地各单位统一出具公函并附登记备案人员亲笔申请,提交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注销。
四、加强教育管理严明纪律责任。 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因私事出国(境)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对已经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出国(境)前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求他们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干部,一切费用自理,不得公款支付因私事出国(境)的任何费用,严禁执行公务走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渠道,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归国(境)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了解情况。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对在审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而发生问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严惩。因私事出国(境)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情况,履行审批手续。对不按规定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弄虚作假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和不按规定将出国(境)证照交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报备与更新、出入(境)证照的集中管理、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等相关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市委组织部组织科(联系电话 58583284)。
附件: 1.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厅级干部使用)
2. 湘潭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县处级干部使用)
3. 湘潭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市直机关科职干部使用)
4. 湘潭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县市区、园区科级干部使用)
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2015 年 6月 29日